内容概要:有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可在2种主要的法律实体类型中作出选择,即新加坡分公司或附属公司。
意义所在:法律实体类型不同,年度合规要求和税务处理等关键考虑因素可能大不相同。 因此,外国企业必须审慎选择法律实体类型,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监管或成本问题。
分公司(BO)被视为其外国母公司的延伸,因此会被视为非居民实体。 因此,分公司须按较高税率纳税,且不能享受本地公司可享有的部分免税待遇。 每家分公司必须委任一名本地居民授权代表,并须向当地公司注册机构——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一并提交其自身及母公司的财务报表。 实践中,分公司通常为品牌声誉卓著的公司所采用,以便借助品牌优势拓展业务。
附属公司
附属公司(SC)通常以本地私人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由母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全资拥有(其名称通常以“Pte. Ltd.”结尾)。 在符合若干税务要求的前提下,本地附属公司可被认定为居民实体,按适用于新加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 毋庸赘言,附属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债务责任不会延及母公司,因此是规模较小企业的理想实体选择。
新加坡分公司与附属公司比较
下表比较了这两类实体的部分主要特征:
| 分公司 | 附属公司 |
法律地位 | 被视为母公司的延伸 | 独立于母公司的法律实体 |
责任范围 | 责任延及母公司 | 责任仅限于附属公司 |
实体名称 | 必须与母公司相同 | 可与母公司不同 |
实体的业务活动 | 仅限于与母公司相同的业务 | 无须与母公司相同 |
章程 | 股东、公司架构及其业务活动均受外国公司的章程约束。 分公司没有单独的章程。 | 公司将采用自身的章程。 |
税务 | 按非居民实体纳税,不可享受本地税务优惠 | 可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实体,或可享受本地税务优惠 |
周年申报表提交要求 | 须同时提交母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报表 | 仅须提交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 |
本地人员的委任 | 须委任至少一名本地居民授权代表 | 须委任至少一名本地居民董事 |
由以上简要概述可见,外国公司拟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时,务必在向ACRA注册设立公司之前,明确应选择哪种实体类型。 了解分公司与附属公司在合规、税务影响及责任方面的差异,有助于您避免不必要且代价高昂的意外情况。
常见问题
什么是法律实体标识符?
法律实体标识符(LEI)是依据ISO 17442标准分配给法律实体的20位唯一字母数字代码。 它与关键参考信息相关联,可清晰、唯一地识别参与金融交易的法律实体。 公开的法律实体标识符(LEI)数据库是一个大幅提升全球市场透明度的全球名录,为私营和公共部门的用户提供了亟需的透明度。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我们的文章《全球法律实体标识符使用简明指南》。
实体如希望将注册地从特拉华州迁至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流程是怎样的?
《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390条和《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8-213条针对的是希望将注册地从特拉华州迁至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特拉华州实体。 这需要通过提交迁册证书或迁册及境内存续证书来完成。 同样,此类行动须获得适当的批准。 迁册证书除须列明公司名称、公司注册证书或成立证书的提交日期、拟迁往的外国司法管辖区以及迁册后的公司名称外,还必须委任特拉华州州务卿为其接收法律文书送达的代理人,并载明特拉华州州务卿转交该等法律文书的地址。 提交迁册证书后,该实体在特拉华州即不复存在;其存续转移至该外国司法管辖区。 如需进一步了解此主题,请阅读我们的文章《将注册地从一国迁至另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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